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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

Time:2007-05-01 浏览次数:178138次 分享更多:

第一条 为加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管理,促进学校建设,保证基本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提高办学效益,根据《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和残疾人职业教育特点,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国家规定的主管部门批准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招生政策,以初中毕业或同等学历的残疾人为主要招生对象,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

第三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遵循需要和可行相结合的原则,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在地方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和指导下进行。

第四条 新建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校址,一般要选在交通便利、公用设施较完善的地方。学校环境要符合残疾人教育教学、校园安全和卫生保健要求。

第五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学校章程和必须的管理制度,要依法办学。

第六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配备有较高思想政治素质和较强管理能力,热爱残疾人事业,熟悉残疾人职业教育的学校领导。校长应具有从事三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校长及教学副校长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七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建立必要的教育教学和管理等工作机构。

第八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要有基本的办学规模。常设专业一般不少于4个,在校生一般不少于200人,班额原则上为15-20人。

第九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学校专任教师须依法具备任职资格。教学班与教职工比例不低于15,专任教师数不低于本校教职工数的60%,专业课教师数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6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专业课教师每两年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

学校须按照学生规模设置生活辅导人员和相关专业人员。

第十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应符合个别化、无障碍、信息化原则。须有与办学规模、专业设置和残疾人特点相适应的校园、校舍和设施。

校园(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占地面积不少于2万㎡(约30亩),一般生均占地面积不少于80㎡。

校舍(不含教职工宿舍和相对独立的附属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1万㎡,一般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35㎡。

体育用地:须有200米以上环型跑道的田径场,有满足残疾人教学和体育活动需要的其他设施和场地。

图书馆和阅览室:要适应办学规模,满足教学需要。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少于30册,有盲文图书、有声读物和盲、聋生电子阅览室,报刊种类50种以上。教师阅览(资料)室和学生阅览室的座位数应分别按不低于教职工总数的20%和学生总数的10%设置。

设施、设备与实训基地:必须具有与专业设置相匹配、满足教学要求的实验、实习设施和仪器设备,设施和仪器设备要规范、实用;要有与所设专业相对应的校内实训基地和相对稳定的校外实训活动基地。

要根据学生残疾类别及程度的实际需要设置康复训练、专用检测等学习及生活所需专用教室和特殊器具设备。

信息化建设:要具备能够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手段,实施教育教学与管理信息化所需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并具备安全监控功能。

第十一条 设置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须具有符合国家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要求的教育教学文件。课程设置应符合残疾人身心特点,适应就业市场需求。

第十二条 学校办学经费应依据国家《职业教育法》、《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地方有关法规,以政府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落实。设置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育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生均经费标准应不低于当地中等职业学校的3倍。保证国拨教育经费和公用经费扣除物价上涨和教职工调资等因素后做到逐年增长。

第十三条 本标准为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部门、行业、企业举办的各类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民办和非独立设置的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机构可参照执行。